(2015)松执字第009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周凯与朱仁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凯,朱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979-2号申请执行人:周凯,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仁平,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周凯与朱仁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松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