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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启彦与郭宝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甘042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郭某某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执行款18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焕审判员 汪学思审判员 张辉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