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圣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圣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21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圣杰,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来厦暂住海沧区锦里村。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圣杰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乔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圣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郭圣杰戴口罩并携带美工刀至本市湖里区殿前一路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尾随单身的被害人罗某行走十几米,接着冲上去用手抓住被害人罗某的衣领向其索要钱财,并持美工刀威胁被害人罗某,被害人罗某极力反抗,被告人郭圣杰遂抢走其女士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郭圣杰在本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天翔”网吧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口罩1个、美工刀1把,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圣杰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录、扣押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作案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圣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的作案工具口罩1个、美工刀1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郭圣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人罗玉飞人民币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树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 刘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