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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石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石良,曹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1号申请执行人卢石良。被执行人曹坚。申请执行人卢石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韶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曹坚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曹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320元,实际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 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