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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金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649号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名家新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剑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