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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17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宗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延安。法定代表人唐勇,该××董事长。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2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76123.83元及利息。因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安徽金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海润枫景佳苑(运河福邸)小区2号楼1603室、1703室房屋2套,因不是首轮查封,暂不宜执行。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函告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淮安市海润枫景佳苑(运河福邸)小区2号楼1603室、1703室的房屋2套,因不是首轮查封,暂不宜执行。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2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韩 伟审 判 员  徐东仁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