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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武德才与刘家平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德才,刘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武德才,1941年3月生。被执��人刘家平,1954年3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巢民一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26580元及诉讼、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刘家平价值2658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