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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执59号申请人:李某某,男,土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5)互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互执字第5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马秀英审判员  冉育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