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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材料门市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材料门市,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40号原告定边县某某材料门市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材料门市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经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