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子华与胶南市华瑞纸板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华,胶南市华瑞纸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杨子华,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西宁路*号*号楼*单元***户。被执行人:胶南市华瑞纸板厂。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北路932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华,总经理。杨子华与胶南市华瑞纸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9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535.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生宝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