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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邢艳红与刘更生、张玲玲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艳红,刘更生,张玲玲,临邑鑫源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佃祥,山东佃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财保31号申请人邢艳红。被申请人刘更生。被申请人张玲玲。被申请人临邑鑫源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更生。被申请人陈佃祥。被申请人山东佃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佃祥。申请人邢艳红与被申请人刘更生、张玲玲、临邑鑫源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佃祥、山东佃祥机械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恩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