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子洋与郝鹏、刘旋、韩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洋,郝鹏,刘旋,韩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范子洋,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郝鹏,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旋,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韩冰,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范子洋与被执行人郝鹏、刘旋、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5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怀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