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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联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盛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联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盛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联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1单元1701室。法定代表人耿建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盛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地产琉璃河镇二街村西街106号。法定代表人龚翠娟。北京联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盛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5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联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北京中盛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北京联汇商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北京中盛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51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