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华威科技有限公司诉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威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747号原告青岛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647号。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建。被告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8号-1.法定代表人张晓林。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青岛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运输方式为卖方送货,送货地址为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西端龙湖原山。本院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博家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展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