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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卢铁留与王学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铁留,王学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600号申请执行人卢铁留,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学鸿,女。卢铁留与王学鸿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3692号公证书、(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0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铁留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王学鸿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卢铁留亦不能提供王学鸿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6)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06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革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