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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506号原告景某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洪某某,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景某某承担。审判员 景 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