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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玲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王玲,居民。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站前商贸城12幢304室。负责人张勇,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玲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