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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顾成良与孟令兵、朱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成良,孟令兵,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459号申请执行人顾成良,居民。被执行人孟令兵,居民。被执行人朱明,居民。原告顾成良诉被告孟令兵、朱明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孟令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顾成良借款6万元,并承担该款利息;被告朱明负被告孟令兵偿还原告顾成良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孟令兵、朱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顾成良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故依法作出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