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常德浩瀚报刊发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常德浩瀚报刊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328号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庄43号院东4幢。法定代表人李慧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常德浩瀚报刊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2C2638。法定代表人黄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浩瀚报刊发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