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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范新平与彭开仁反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新平,彭开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新平,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开仁,曾用名彭开林,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范新平因与被上诉人彭开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新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新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化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范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义泰代理审判员  刘礼川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