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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穗支行与杨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穗支行,杨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2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穗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昌学,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启国。被告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穗支行诉被告杨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穗支行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穗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剑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