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与臧红蕾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臧红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委托代理人崔静,该局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臧红蕾,女,农民,。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臧红蕾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文书送达不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蕾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