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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买承揽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民初113号原告: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45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622562-8。法定代表人:申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葛好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奎星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178628-1。负责人:张东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买承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颖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好生,被告委托代理人XX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3日06时15分许,原告驾驶员申治刚驾驶皖KK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CW**挂车行驶至G324线906KM路段时,与林少龙驾驶的皖KJ75**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储士刚受伤经送广东省博罗县福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发生时,申治刚驾驶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皖KK56**车辆在被告处办理了5万元1坐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被告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现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故依法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证据有:一、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任职证明书,证明原告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事故认定书及死亡证明各一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致皖KK56**号重型货车乘坐人储士刚死亡的事实;三、投保单一份,证明发生该交通事故时,原告车辆皖KK56**号重型货车已在被告处办理了5万元每坐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各类保险;四、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及导致车辆皖KK56**号重型货车乘坐人储士刚死亡,保险人已经赔偿死者家属40万元的事实。被告辩称:本次事故原告所有的皖KK56**号重型货车驾驶员申治刚无责任,该车所有损失均应由全责方承担;死者储士刚的家属已经在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就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提起诉讼,调解结案,损失款已经获得赔偿。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又向受害人赔偿了5万元,故我公司不应赔偿该款。被告提供证据有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原告所有的皖KK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保险,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为每座5万元。2015年5月23日06时15分许,原告驾驶员申治刚驾驶皖KK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CW**挂车行驶至G324线906KM路段时,与林少龙驾驶的皖KJ75**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皖KK56**号车上乘车人储士刚受伤经送广东省博罗县福田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储士刚家属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就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提起诉讼,调解结案,已经获得赔偿款40万元。本院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就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指以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仅在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中原告方车辆驾驶员无责任,即原告方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赔偿了该款,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阜阳市华骏物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有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