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金娜与刘德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金娜,刘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代金娜。被执行人刘德明。申请执行人代金娜与刘德明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代金娜与被告刘德明离婚。二、婚生女孩刘嘉欣由原告代金娜抚养,被告刘德明自2015年3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三、家庭债务谁经手的谁负责偿还。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德明于2016年3月14日履行完毕给付10000元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兆成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井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