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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冯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冯某,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6月12日,甘肃省舟曲县人,教师。被告张某,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10月2日,甘肃省舟曲县人,教师。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离婚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 判 员  王彦明审 判 员  冯玉红人民陪审员  杨成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永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