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敦化市江南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江南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江南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丹江街华康路959号。被执行人王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江南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笑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