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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加和与太和县宫集镇宫大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和,太和县宫集镇宫大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454号原告:王加和(曾用名王家和),男,198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和县宫集镇宫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宫大村委会小王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和诉被告太和县宫集镇宫大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加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和(曾用名王家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