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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中国、孟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国,孟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中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孟现民,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国与孟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平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令秀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