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贾政献男与张亮、新乡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政献,张亮,新乡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贾政献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张亮,男,住辉县被告新乡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韩继勇原告贾政献诉被告张亮、新乡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2014年9月29日,被告张亮(张凤云)从原告处进货14745元,原告代办托运,委托被告新乡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将货送至被告张亮处,依照运输合同约定,被告新乡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代收货款,十五日内结算。货物运达后,张亮至今未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张亮支付货款14745元,被告新乡市恒瑞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张亮,没有具体的身份信息,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政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东义审判员 延 辉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