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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郜勇等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郜勇,郜磊,马静,雷艳喜,郭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8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南大街负责人黄国庆被执行人郜勇,男,1974年7月2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郜磊,男,1979年2月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马静,女,1979年12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雷艳喜,男,1980年10月6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郭秋红,女,1980年6月8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郜勇、郜磊、马静、雷艳喜、郭秋红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二金初字第000X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郜勇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郜勇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