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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桂芬、国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芬,国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女,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双桥区德金建材商店业主,住承德市。被执行人国士杰,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平泉县。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国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2)双桥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国士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桂芬发现被执行人国士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