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贺耀林与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耀林,王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贺耀林,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福明,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贺耀林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人向申请执行人贺耀林偿还借款本金56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