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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陈与梁发军、王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陈,梁发军,王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许陈,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梁发军,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翠平,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禹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发军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8幢801室店(产权证号:肥东10044563号);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有使用该房;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1115号肥东县房产局:本院作出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发军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8幢801室店(产权证号:肥东10044563号);二、查封期间为三年。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5〕肥东执字第1115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肥东执字第11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发军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8幢801室店(产权证号:肥东10044563号);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肥东执字第1115-1号申请执行人:许陈,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蚌埠市禹会区朝阳路621号2栋。被执行人:梁发军,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店埠镇赵岗村梁下组。被执行人:王翠平,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禹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发军所有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8幢801室店(产权证号:肥东1004456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崔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