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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谭京成与李锡杰、杨小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京成,李锡杰,杨小兰,夏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谭京成,昌邑市。被执行人李锡杰,昌邑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小兰,昌邑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夏怀宝,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京成与被执行人李锡杰、杨小兰、夏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刘国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