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谭京成与李锡杰、杨小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京成,李锡杰,杨小兰,夏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谭京成,昌邑市。被执行人李锡杰,昌邑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小兰,昌邑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夏怀宝,昌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京成与被执行人李锡杰、杨小兰、夏怀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刘国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