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崔学栋、朱立文与徐广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栋,朱立文,徐广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崔学栋,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生,现住大安市。原告:朱立文,男,汉族,1944年10月27日生,现住大安市。被告:徐广新,男,汉族,42岁,现住大安市。原告崔学栋、朱立文诉被告徐广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学栋、朱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广新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6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楼房认购协议,原告在被告处购买620平方米商业楼,每平方米价款为3880.00元,原告先后交付购楼款15.9万元,被告出具收条,双方约定,被告在同年3月16日将楼房交付原告,逾期被告拒不交付房屋也不退还购楼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返还购楼款,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立即返还原告所交购楼款15.9万元。被告徐广新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6日徐广新与崔学栋、朱占文签订认购协议书,崔学栋、朱占文购买联通综合楼门市房南数9号面积620平方米,单价3880元/平方米,总价款180万元,一次性付款15.9万元,2011年3月16日交付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15.9万元。楼房没有交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返还购楼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楼房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对购买楼房的预约,原告只交付部分购楼款,被告没有交付房屋,双方没有最终达成买卖合意。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并给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广新返还原告崔学栋、朱立文购房款15.9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起诉之日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5.00元,保全费156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朱云升审 判 员 张明兢人民陪审员 于亚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