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田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职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梦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出于对枪支的喜爱和对法律的无知,经常在互联网上浏览相关网页。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田某以1500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购买一支仿“M1911”仿真气手枪,同年5月17日,被告人田某又以5500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购买一支仿“MP-654K”仿真气手枪,供自己把玩。之后,被告人田某从互联网上购买长枪配件组装仿真长枪,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田某以2400元的价格从互联网上购买一根枪管,同年8月16日,被告人田某以1200元价格从互联网上购买长枪配件,同年8月20日,被告人田某收取快递包裹时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某处查扣了仿“M1911”仿真气手枪和仿“MP-654K”仿真气手枪,经检验,查扣的二支仿真手枪是以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气手枪,具备对人体的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2.云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3.快递单据;4.枪支检验报告;5.办案说明及银行卡交易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非法持有二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云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田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并提交了调查报告,愿意接受对被告人田某的社区矫正,建议对被告人田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小毅审 判 员  关永强人民陪审员  何艳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佩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