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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曹绥德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支行,某公司,曹某某,秦某某,刘某某,郝某某,霍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704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明珠大道榆神煤炭公司一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2394446-4负责人马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东。法定担保人霍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秦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女被执行人霍某某,男被执行人宋某,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228号文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曹某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某等人向申请执行人某支行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3345.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71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等人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7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