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赖瑞香申请执行赖小仔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瑞香,赖小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83号申请执行人赖瑞香,女,1962年4月5号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赖小仔,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小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小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豪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