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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秦淑慧与刘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淑慧,刘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4号申请执行人秦淑慧,女,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平,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素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秦淑慧与被执行人刘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淑慧于2016年1月4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08267元,财产保全费700元,案件受理费2362元,共计111329元;申请执行费15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素珍银行存款43663.8元,未能执行款项67665.2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