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廷全与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全,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李廷全。被执行人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敏。申请执行人李廷全与被执行人烟台市龙润达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