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宁波新文书城有限公司与央利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文书城有限公司,央利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789号原告:宁波新文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51号288室。法定代表人:胡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肖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央利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波书城文化广场5幢1、2号004幢(1-1)。法定代表人:王亦军。原告宁波新文书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央利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6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付 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益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