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进良、任海燕、张林、张发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进良,男。任海燕,男。张林,男。张发起,男。本院执行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进良,任海燕,张林,张发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兴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