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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4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提级执行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张会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