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凯与被执行人任鸿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凯,任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兰凯,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被执行人任鸿斌,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凯与被执行人任鸿斌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