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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思强、张海潮与冯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强,张海潮,冯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2号申请执行人黄思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海潮,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建军,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思强、张海潮与被执行人冯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淇滨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黄思强、张海潮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冯建军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黄思强、张海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冯建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淇滨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思强、张海潮如发现被执行人冯建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