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志东与卜文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东,卜文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760号原告何志东,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卜文成,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东与被告卜文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志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