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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志东与卜文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东,卜文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760号原告何志东,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卜文成,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东与被告卜文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志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