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宗超与李东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超,李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杨宗超。被执行人李东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宗超与被执行人李东峰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23号一案的执行。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