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宗超与李东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超,李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杨宗超。被执行人李东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宗超与被执行人李东峰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23号一案的执行。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