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俞小平与金坛市金城镇城南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小平,金坛市金城镇城南经济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小平。委托代理人程晓鹏,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市金城镇城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下坵118号。负责人虞忠平,该经济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春,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俊,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俞小平与被上诉人金坛市金城镇城南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俞小平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理155664元(该款俞小平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丁 飞代理审判员 张 玺代理审判员 刘岳庆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