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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石亚玲与户县五竹镇显落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亚玲,户县五竹镇显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74-2号申请执行人石亚玲,女,1969年4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户县五竹镇显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影,系该村委会主任。关于石亚玲与户县五竹镇显落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亚玲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7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万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3万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现已给付10000元,剩余案件款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74号案件之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