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2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延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312-1号被执行人:刘延克。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转来刘延克盗窃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菏牡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勤审判员 王立胜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自